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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书法家协会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北京书法家协会(简称北京书协)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由首都的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北京书法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CA。
    第二条 北京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首都的书法家、篆刻家,为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繁荣首都书法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奋斗。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在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自身的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二、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 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动员和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并通过各项活动,在普及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书法创作和理论水平;重视和培养人才,为繁荣社会主义书法艺术事业服务。
    第六条 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书法艺术家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中书法艺术家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
    第七条 加强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和平友谊做出贡献。
    第八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会 员
    第九条 凡户口在北京的各界人士(含部队),在书法艺术领域具有一定成就的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参加过由本会主办的重大展览一次或专项展览两次;
    2.在省市级专业报刊发表过两篇书法理论文章、理论专著或有论文入选本会组织的书法理论研讨者;
    3.多年从事书法教育或书法组织工作并有突出贡献者(五年以上);
    4.大专院校书法专业本科优秀毕业生,并入选过一次本会组织的展览或在省市级报刊发表过一篇书法理论文章者;具有书法研究生以上学历并积极参与本会活动者。
    第十条 申请入会者,须有二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组联部审核、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第十二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维护本会的团结,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犯本会章程或因受法律制裁而丧失了公民权益。经主席团通过,停止或者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经常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者被认为是自动退会。
                                            四、组 织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以上人员组成主席团。
    第十七条 驻会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在任职期间,如遇退休或工作变动,其“驻会”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保留其副主席的职务至任期届满,不再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协会设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
                                            五、其 他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政府拨款;会员会费;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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